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李海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1年9月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福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军、熊福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被告人李海军、熊福强以贩卖养吸,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一带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给他人胡某某、孙某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3日,吸毒人员孙某某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980元给被告人熊福强用于购毒,被告人熊福强联系被告人李海军,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4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瑶湖春天小区**饭店旁交给孙某某。
2、2020年5月14日,吸毒人员龚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李海军用于购毒,被告人李海军联系被告人熊福强,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将其中一半毒品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麻丘街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麻丘街邮政银行)对面道路旁空地上交给龚某某,另一半毒品由李海军、熊福强共同吸食。
3、2020年5月21日,吸毒人员龚某某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李海军用于购毒,被告人李海军联系被告人熊福强购买,熊福强在麻丘镇226公交总站将1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交给李海军,李海军将其中一半毒品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街邮政银行对面道路旁空地交给龚某某,另一半由李海军、熊福强共同吸食,
4、2020年5月22日晚,吸毒人员龚某某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李海军用于购毒,被告人李海军联系被告人熊福强购买,被告人熊福强在罗家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后在熊福强的家中,李海军与熊福强先一起将其中一半共同吸食,另一半毒品由李海军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街邮政银行对面道路旁空地交给龚某某。
5.2020年5月23日,吸毒人员孙某某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800元给被告人熊福强用于购毒,被告人熊福强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瑶湖春天小区**饭店旁将2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6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交给孙某某。
6、202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海军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老麻丘卫生和计划办公室旁(以下简称老卫生院旁)的道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半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7、2020年6月1日下午,吸毒人员胡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海军购买500元买毒品,被告人李海军遂微信转款500元给被告人熊福强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将其中一半毒品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老卫生院旁的道路边交给胡某某,胡某某通过支付宝将500元毒资转给李海军,另一半毒品由李海军、熊福强共同吸食。
8、2020年6月1日,吸毒人员龚某某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李海军用于购毒,被告人李海军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街邮政银行对面道路旁空地将半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交给龚某某。
9、2020年6月3日下午,吸毒人员龚某某联系并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李海军用于购毒,被告人李海军与被告人熊福强手中拿了1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街邮政银行对面道路旁空地交给龚某某。事后,转款380元给熊福强。
10.2020年6月3日晚上,吸毒人员龚某某再次联系并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李海军用于购毒,被告人李海军又在被告人熊福强手中拿了半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街邮政银行对面道路旁空地交给龚某某。事后,转款340元给熊福强。
11、2020年6月4日上午,吸毒人员胡某某通过支付宝转款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李海军用于购毒,被告人李海军联系被告人熊福强,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将其中一半毒品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老卫生院旁的道路边交给胡某某,另一半毒品由李海军、熊福强共同吸食。
12、2020年6月5日下午,吸毒人员胡某某联系并通过支付宝转款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李海军用于购毒,被告人李海军在被告人熊福强手中拿了半粒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姑”)和0.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老卫生院旁的道路边交给胡某某。事后,李海军转款400元给熊福强。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海军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熊福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款、支付宝账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海军、熊福强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军、熊福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熊福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李福军贩卖11次、熊福强贩卖1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军、熊福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海军、熊福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福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海军、熊福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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