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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军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海军,曾用名李清广,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因犯盗窃罪,1997年3月28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在被害人李某丙家堂屋东山外的南北胡同里,被告人李海军酒后与被害人李某丙因纠纷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李海军用刀子将被害人李某丙的右腹部捅伤,致被害人李某丙右上腹部贯通伤,经鉴定系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海军用1476876****的号码拨打110报警。2019年10月24日7时许,**派出所民警到李海军家中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鱼台县公安局2019年10月24日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案侦查,于当日12时许电话通知李海军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济宁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海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军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海军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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