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海军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海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海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海军的邻居李某某来到李海军家中借东西,二人发生争执和厮打,厮打中李某某将李海军咬伤,恼怒之下李海军将李某某按倒在地,拿起身旁的杨树棍击打李某某的头部,后李海军又拿家中的铁锨、杠门所用木棍等工具朝李某某头部多次击打,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作案后,李海军携带作案工具等物品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海军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提取、辨认等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6、铁锨、木棍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海军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宇雷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李海军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