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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军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288号

被告人李海军,男,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卢氏县。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1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日3时许,被告人李海军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某院内刘某某的租住处,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将桌子上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及一部白色OPPOR2017型手机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释放证明书等;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书;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信燕燕

检 察 员:高 琳

2015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海军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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