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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南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海南(化名林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居委会****号,住广东省肇庆市******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3年3月3日儋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7月31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崔开杰,海南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2月2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南和李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儋州市**路**派出所旁的一家饭店喝酒吃夜宵后各自离开。李海南和李某甲一起步行返回,两人路过**路**局旁边的**电子室(以下简称电子室)时,看到该电子室门半开着,就进去看看。李海南见解放派出所的保安员曾某某在玩游戏机,就向其借钱玩游戏机,但被拒绝。于是,李海南准备离开电子室,因电子室卷闸门落下,李海南就用脚踢卷闸门,并与制止其踢门的电子室的工作人员罗某某发生争执。之后,李海南走出电子室,从附近夜宵店拿了一把菜刀,接着冲进电子室持菜刀追砍罗某某,罗某某拿椅子和李海南周旋并趁机跑出电子室,李海南也追赶出去。李海南没有追上罗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又返回电子室,看到在门口柜台处的被害人王某甲,便抓住王某甲的前胸衣服,用脚踢踹王某甲的腹部,王某甲被踢后倒下,李海南又持菜刀准备砍王某甲,但被曾某某阻拦,王某甲便趁机逃出电子室。曾某某将李海南推出电子室并夺下其手中的菜刀,但李海南仍不罢休,从电子室门口拿起钩卷闸门的铁棍再次进入电子室,打砸电子游戏机,还殴打电子室的工作人员黎某某。之后,李海南看到罗某某持斧头带人过来,便逃离了现场。

当天早上6时20分许,在距离**电子室约38米的**宿舍前发现了被害人王某甲的尸体。李海南听说后就逃到广东省肇庆市**区化名林某某藏匿。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脾破裂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犯花名册、儋县公安局法医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曾某某、罗某某、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王某乙、赵某某、周某某、符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海南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李海南的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坚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海南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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