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海山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李海山,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97********,汉族,文盲,务工,住海南省昌江县**镇**队**号**号。2014年7月17日、2016年4月8日因两次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第二次刑罚刑满释放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2018年11月15日至11月18日被临时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第二看守所,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山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海山通过QQ群发布广告的方式,诱使到开卡人蒋某某、符某某以及王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向其出售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户人身份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计6张,并进一步倒卖给其上游“老哥”(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李海山向开卡人蒋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信用卡各1张;向开卡人符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各1张;向开卡人王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为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嗣后,上述被倒卖开卡人为蒋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305200800********)于2018年8月23日,收取到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在晋江市**街道晋阳社区“世贸**”写字楼M1幢901室内,被人以“误帮办理支付宝会员需要解绑”的方式诈骗走的赃款共计人民币8204.7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海山在广东省广州市沙园地铁站被抓获归案,后从其处扣押到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符某某以及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海山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证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山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海山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伍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