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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山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市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李海山,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五华县****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五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同年3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海山因怀疑其妻陈某某与受害人李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杀死其二人的想法。2018年12月14日中午,李海山购买了一把西瓜刀,藏于五华县安流镇福陂村家中的洗衣机后面准备作案。当日17时30分许,受害人陈某某回到家中一楼房间玩手机时,李海山拿到一把水果刀进入房间关上房门,责问陈某某是否与李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用水果刀去刺戳陈某某的颈部,两人扭打在一起倒在地上,李海山抓住陈某某头发把她的头撞击地板,再用水果刀刺戳陈某某颈部两下。随后,李海山又去拿来一把菜刀和藏于洗衣机后面的西瓜刀,看到倒在房间门口的陈某某,就用菜刀朝她头部砍了一刀。接着,李海山携带菜刀和西瓜刀来到李某甲经营的浩记食坊,用菜刀朝正在厨房做菜的李某甲头部砍了两刀,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赶来的群众制止。李海山被群众带回其家,途中其几次头部撞墙欲自杀,均被群众制止。受害人陈某某和李某甲均送院治疗,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某系符合单刃锐利工具刺戳左耳廓背侧左乳突区下缘造成左颈总动脉小分支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海山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海山涉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菜刀;2.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水果刀、菜刀砍击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巾

本件经核对证明与原本无异

2019年4月10

附:

1.被告人李海山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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