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李海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3********,肇庆市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8********,肇庆市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平、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李海平、冯某甲伙同同案人冯某乙(已起诉),带备 “铁撬”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冯某甲驾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海平、冯某乙去到高要区**镇**街“**”饭店门前处,由被告人李海平、冯某甲负责看风,同案人冯某乙以撬开车门,强行破锁等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光停放在该处的粤KQ****号海马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7350元),后由同案人冯某乙驾驶回肇庆市**县**镇使用。
2019年4月4日,公安人员在同案人冯某乙家门口起回被盗小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起获车辆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海平、冯某甲及同案人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平、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平、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雯婷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海平、冯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肆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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