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海建,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0日解除社区矫正;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海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海建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64号附10号的路边,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渝A**汽车车门未锁,将张某某放在汽车内的一个红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14697元的索尼A7R3数码相机和镜头)。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民警通过侦查锁定李海建,于2019年12月10日将李海建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海建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80号中国农业银行外,趁被害人谯某某醉酒之机,将谯某某放在身旁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华为Mate20Pro手机盗窃。被害人谯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民警通过侦查锁定被告人李海建,于2020年3月24日将李海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资料、购物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到案经过、监视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海建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李海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与之前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华
检察官助理:蒋明桎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海建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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