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网上追逃,同年8月7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李本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8日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海在海口市琼山区**镇**百货商行购买一把水果刀。李海称该刀质量有问题遂前往**百货商行换货。当天晚上21时许,因该商行已打烊,李海当晚喝了酒故在返程过程中在**镇人民法庭斜对面**国道路边休息。此时,李海见被害人何某某(女,殁年56岁)骑电动车经过其身边,其认为何某某的电动车大灯刺眼,故上前用脚将电动车踹倒在路边草沟里,何某某和电动车一起倒地后,何某某用海南话对着李海叫嚷。李海听见认为何某某在责骂自己,遂持其在**百货商行购买的水果刀上前捅何某某,捅向何某某面部、项部、胸部及右手等多处,致何某某流血倒地当场死亡。经鉴定,何玉波系被锐器作用于胸部致右心室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李海即沿着**国道向海口市区方向步行逃离现场,走到中台高尔夫附近路段时,将刀丢在路边草丛中。后在灵山寺路边搭乘一辆出租车,回到工头李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的出租屋后,向李某甲称跟别人打架并要求结算工资回河南。李海在卫生间将带有血迹的衣服脱下洗澡,并用剪刀把扎辫子的头发剪短。随后下楼把作案时穿的衣服和鞋烧掉,丢到了附近的垃圾桶。次日上午,李海向李某甲索要工钱后乘大巴车离岛回老家河南。2019年1月22日17时许,李海到达河南省拓城县,其向父亲李某乙、表亲曹某某(均已起诉)称其在海南犯事杀人了,李某乙、曹某某等人的劝说其打电话向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报警投案,但该局未受理。李海遂向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筹资7400元,并于当天23时40分乘坐火车前往郑州,同年1月23日由郑州经昆明出境飞往老挝万象。2019年11月26日,海南警方在老挝警方的配合下,在老挝万象市**商务酒店**房将被告人李海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血迹等物证;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廖某甲、廖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海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持刀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壮宇
检察官助理:周 彬
书 记 员:黄淑芬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海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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