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李海斌,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营**镇**纸类制品加工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斌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吕子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海斌购买枪管、气管、电池阀、枪柄、瞄准镜等枪支零件后,于2018年、2019年期间在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的家中组装了两支气枪。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海斌窜到到**镇**村委**坑附近,先后用弹弓、自制的气枪分别猎杀珠颈斑鸠鸟一只、黑岭椋鸟一只,期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颈斑鸠鸟、黑岭椋鸟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2. 物证;3.被告人李海斌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斌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两支气枪,并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海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振权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海斌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扣押的砂轮机1台、气枪2支、铅弹73发、弹弓1个、钢珠101个、小汽车1辆,随案移送,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4.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人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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