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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波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李海波,绰号“太监”,男,1979年02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02151411,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李家4-90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新河李家4-90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临时羁押于湖北省公安县看守所,同年10月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海波伙同吴某(已判刑),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汽车修理厂”门口,采取撬锁的手段,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时代牌改装施救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仙女山街道**园,被孙某某找回。经汉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6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据、行驶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证明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海波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5.证人吴某的证言;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川价认定字【2016】01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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