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李海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内坑镇宅内村吉安**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志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镇**村花园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彭某某、欧某某(均另案处理)雇佣被害人余关关作为核算人员,一起到晋江市内坑镇宅内村吉安**路**号被告人李海溢家中四次向被告人李海溢购买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人民币409500元,被告人李海溢将销售的六合彩报给上家被告人李志煌进行赌博。2019年12月5日晚上,彭某某让被害人余关关留在被告人李海溢家中,待六合彩开奖后进行核算,当晚彭某某等人输了人民币108100元,彭某某跑单不付钱给被告人李海溢,并致电被告人余关关逃离现场。2019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余关关趁被告人李海溢不注意时逃跑,后被告人李海溢将其追回。被告人李志煌知道该情况后,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及曾志江(另案处理)到被告人李海溢家中帮忙向余关关催讨赌债,被告人李海溢、朱某某等人言语恐吓、威胁被害人余关关,曾志江殴打被害人余关关脸部。被告人朱某某、曾志江离开后,被告人李海溢将余关关拘禁在家中至2019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后被告人李海溢将被害人余关关带至晋江市内坑镇五峰公园门口向被害人余关关的朋友索要赌债时被民警抓获。经查,被告人李志煌、李海溢自2019年10月19日起向彭某某等人非法销售六合彩19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5790元,其中被告人李海溢非法获利人民币12072.528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志煌到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关关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朱某某为了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结伙非法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六合彩”竞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在判决宣告前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志煌、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开设赌场罪部分,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于非法拘禁罪部分,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李志煌、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李海溢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红
检察官助理刘晓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海溢、李志煌、朱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三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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