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刑一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李海燕,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燕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李海燕通过微信与李某某相识,并通过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和微信聊天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其后,被告人李海燕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通过编造购买手机、出国学习深造、支付母亲住院费、替父亲偿还债务、购买楼房、缴纳晋升费、缴纳医疗保险等事由,从李某某处骗取共计人民币340100元。上述钱款被李海燕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车辆及个人生活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李海燕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银行卡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付某某、王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7、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燕利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常宁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海燕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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