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李海福,曾用名李小兵、李海兵,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2012年8月4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9月22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12月9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银川市**电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镇**村**组**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平房。201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福、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海福、被告人张某某共谋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海福具体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某望风,将被害人纳某某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维也纳酒店门前公交站牌处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销赃、分赃后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20元。
2.2020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海福、被告人张某某共谋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海福具体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某望风,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250麻辣烫”店门口的兰旭牌三轮电动车(无法鉴定)盗走,销赃、分赃后挥霍。
3.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海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银川市兴庆区文建小区8号楼4单元门口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一把、银色OPPOA7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纳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海福、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福、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福、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海福实施盗窃三次,盗窃金额4820元,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两次,盗窃金额3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海福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海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福、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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