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海英,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2011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海英骑电动车到昌黎县荒佃庄镇张青坨村张某某房子处,后进入到其东屋内,将衣架上挎包内的六千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截图、存款记录截图一张、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海英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海英现押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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