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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超、黎某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李海超,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9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海南省屯昌县**农场*****2014年8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家住屯昌县**农场**队。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超、黎某某、卢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海超经袁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小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并在袁某某的介绍下了解到,通过注册公司、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可以赚钱的事情。2019年12月13日,“小某某”带着李海超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工商局,使用李海超的身份证件登记注册了海南维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李海超在“小某某”的带领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科技支行开通了4个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小某某”以每个公司70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收购了李海超注册的4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李海超共计获利2400元。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卢某某经李海超的介绍下,于2019年12月11日在海口市明珠广场与“小某某”、“浩某某”(在逃,另案处理)见面。2019年12月12日,小某某、浩某某带卢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村**网吧,使用卢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后卢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科技支行开通了2个公司的对公账户。卢某某将其中2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公司资料出售给小某某,小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卢某某人民币1980元。破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向本院缴纳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980元。

2019年12月26日左右,被告人黎某某在卢某某的介绍下,来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村与“小某某”和“阿某某”见面。两人告诉黎某某的工作就是用身份证信息去注册公司然后开通对公账户出售赚钱,并教黎某某如何使用软件注册公司。后黎某某注册了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等4个公司。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科技支行办理了2个公司的对公账户。2020年1月,黎某某将这2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公司资料出售给“小某某”,黎某某共获利1200人民币元。破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向本院缴纳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屯昌县**镇将被告人李海超、黎某某、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公司注册资料、微信转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海超、黎某某、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超、黎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超、黎某某、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海超、黎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超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多鉴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海超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黎某某现住屯昌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70045****、1520360****;卢某某现住屯昌县**农场**队,联系方式:1878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扣押的手机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180元,现存放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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