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21号
被告人李海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海风趁被害人周某某出门上班之际,以溜门入户方式进入周某某租住的本区**,窃取挂在墙壁上的包内的黄金吊坠一条和黄金戒指一枚,后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1370元的价格销赃至本区**。其中黄金吊坠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34元。
2020年4月1日,公安人员在本区**抓获被告人李海风,后追回涉案黄金吊坠和黄金戒指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饰品(图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海风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海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剑琴
检察官助理 朱汝默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海风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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