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海龙,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28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198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因盗窃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海龙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东39路公交车站(往方家畈方向)扒窃失主周某某放在上衣右口袋的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3元),被当场抓获,赃物追回。
被告人李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海龙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海龙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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