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李涛,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单位工作人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良泽,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汉族,大专文化,阜阳**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室。2019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单位工作人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该局未执行逮捕,次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分别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以被告人李涛、李良泽、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5日因李涛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对李涛撤回起诉,同年6月5日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以李涛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移送审查起诉,次日该局以李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8日本院将李良泽、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涛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于2019年 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分别于同年6月27日、同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因阜阳市颍东区**镇**庄复垦,村民要求**居委会解决宅基地问题。被告人李涛得知此事后,找到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已死亡),提议在**居委会辖区建设居民点解决村民安置问题,后三人共同商量居民点的位置、大小、征地赔偿标准等事宜。同年12月21日,三人向**镇政府提交《关于**居委会规划居民点的报告》,申请在**镇政府南大街建设居民点。在报告未审批、土地性质未改变的情况下,李涛、周某某找到被告人李良泽、胡标(另案处理)投资该工程,其中李良泽找到刘某某、程某某,二人共投资100万元;胡标找到张波(另案处理)、周某甲,三人共投资100万元。刘某某、胡标等人均委托李良泽负责该工程。同年12月27日,周某某、王某某、李良泽签订协议,约定李良泽负责修路、安置村民、开发多余宅基地等事宜。
周某某、王某某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李涛、李良泽遂以每两间8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宅基地,用于村民自行建房,其中李涛出售117间宅基地,共收取4780000元,李良泽出售4间宅基地,收取170000元,共计收取人民币4950000元。同时李涛找到李某甲负责修路,李涛、李良泽安排周某甲在未出售的宅基地上建房17.5套,其中8套房屋用于抵付胡标、张波、周某甲的投资,7套房屋被李涛出售,2.5套房屋用于抵付周某甲建房工程款。
经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鉴定和现场勘测,阜阳市颍东区**庄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面积为31.0753亩(均为一般农田)。后经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勘验,其中50户村民购买宅基地用于建房的占地面积为10.3363亩,李涛、李良泽用于修路、委托周某甲建房的宅基地等占地面积为20.73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颍东区**居委会会议记录、关于**居委会规划居民点的报告、协议、《宅基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程某某、周某甲、李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胡标、陈燕、李宝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涛、李良泽、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关于阜阳市颍东区**居委会违法占地建房造成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
6.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李良泽、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495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占用一般农田20.739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涛现被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良泽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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