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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涛、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67

被告人李涛,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单元**-**,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2019年12月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各二年。2008年3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1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6日因故意伤害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涛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时间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马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一把自制手枪,并将该枪一直藏匿于其原位于重庆市綦江县(区)******号家中窗台下面的泥土里。2016年,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李涛在重庆市西山坪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二人摆谈过程中马某某谈到自己持有自制手枪一事。2017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李涛从戒毒所出来后,找到马某某让其将自制手枪拿给自己耍一下,被告人马某某就将该自制手枪和三枚子弹交给被告人李涛,之后被告人李涛将该自制手枪和三枚子弹藏匿于其家中。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涛因与女朋友吵架心情不好,便在出门时将该自制手枪和子弹用黄色布袋子装起随身携带,21时许,被告人李涛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优山美地对面的支路口处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李涛利用其随身携带的用黄色布袋包着的铁制自制手枪枪把敲击余某某头部,并在余某某将其拉住报警后,将该手枪连同黄色布袋丢弃到现场停驶的一辆黑色轿车车底。民警赶到后,在现场查获该手枪,并在手枪枪膛内发现一枚子弹。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枪被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该子弹被认定为弹药。

2019年12月23日20时,民警在重庆市綦江区**园区**小区****-**号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27枚子弹疑似物,2019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27枚子弹疑似物中有25枚被认定为弹药,但无法对该子弹是否是军用子弹进行类别鉴定。

被告人李涛、马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手枪、制式子弹等物证;

2.户籍信息、鉴定委托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狱出监登记信息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涛、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976号、1160《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指认枪支弹药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涛、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并将其借与被告人李涛;被告人李涛从被告人马某某处借得手枪一支,持有近2年之久,并利用枪把打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涛、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涛另具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涛、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7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年5月29

附件:1.被告人李涛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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