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李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两年。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 年11月18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涛在都江堰市**路**号被害人廖某某经营的“**连锅子”店铺,将收银台处的2瓶白酒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变卖。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涛在都江堰市**街**号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烤肉”店铺,将店内的6瓶王老吉、椰汁饮料盗走。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涛在都江堰市**街**号被害人任某某经营的“**土菜”店铺,将店内4瓶“五粮春”白酒、3瓶白酒盗走。其中1瓶白酒扔在了河里,6瓶白酒以100元的价格变卖。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涛在都江堰市**路**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特产”店铺,将607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涛在都江堰市**路**号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甜品店”,将店铺内的100元现金、1瓶红酒、1瓶洋酒和4瓶已开封的调味酒、洋酒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以及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涛被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住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情况说明2份,调取证据材料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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