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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涛等人涉架案)_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福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徐浩田,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镇***村970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绑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洪亮,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为重庆市**区**大道**号***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浩田、李涛、洪亮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浩田伙同在网上认识的被告人李涛、洪亮,三人携带水果刀、电击棍等工具,以购买被害人曲某某别墅为由,乘坐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将其骗至***有限公司门口,后采用电棍电击、堵住车门等方式对曲某某实施暴力侵袭,后被害人曲某某挣脱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3、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徐浩田、洪亮、李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浩田、李涛、洪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浩田、李涛、洪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浩田、李涛、洪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浩田、李涛、洪亮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仁妮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浩田、李涛、洪亮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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