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岸区**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至20日间,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和严某某约定以人民币45.75万元价格购买严某某位于本区**新区办事处**村**花园**栋**层**室房屋。之后,被告人李某谎称“为避税,先以20万元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待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剩余房款25.75万元”,并向严某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取得严某某信任后,骗取严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和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本区政务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被告人李某否认双方约定房屋价格,拒不支付其承诺的剩余房款,要求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执行,欲骗取严某某房屋差价人民币25.75万元。严某某随后向本区政务中心申请取消交易,目前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严某某,过户处于搁置状态,且因严某某另案诉讼,涉案房屋被查封。
2019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江夏区人民法院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3.证人石某某、颜某某、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慧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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