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润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润明在重庆市万盛区左岸阳光大门口副食店内将被害人冉某某放在店内抽屉里装有现金的一黄色帆布包盗走,共计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李润明经亲友规劝,于2019年1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润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润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润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润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润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润明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润明经亲友规劝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润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罗剑锋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润明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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