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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润芳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李润芳,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润芳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润芳路过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23号“来缘茶坊”时,见四周无人,便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桌上的一个黑色女式垮包盗走并将自己的包留在桌上作伪装。作案后,李润芳步行来到威远县严陵镇西街乘坐出租车到威远县严陵镇凉竹路并从包内拿出10元支付车费。下车后,李润芳步行到威远县严陵镇平山村15组的一处芭蕉林,将包内现金3320元及被害人身份证取出带走,并将包藏匿于芭蕉树下,后李润芳将赃款用于赌博。被害人报警后,民警于2020年11月12日在威远县严陵镇半边街将李润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害人的身份证以及剩余赃款467.7元,后李润芳带民警将其藏匿的皮包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润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润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润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润芳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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