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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清华盗窃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李清华,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扎兰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扎兰屯市**路**组。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6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清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清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清华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鹤山庄12幢403室的单位集体宿舍内,趁被害人那某某熟睡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其放在裤子口袋内露出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后至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诚誉耗材店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清华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民警至珠江路诚誉耗材店起获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清华向手机店主退还赃款人民币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清华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清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苏斌

2020年6月30

附:

1.被告人李清华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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