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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清松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经开刑诉〔2020〕2075号

被告人李清松,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市**县**镇**村4组34号。曾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清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清松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置信广场忘川酒吧与被害关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先后离开。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置信广场门口,被告人李清松发现了被害人关某某,遂乘坐他人汽车下来持木棍朝被害人关某某身体击打,致使被害人关某某脾破裂。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某遭外力致脾破裂伴腹腔积血,行脾破裂切除术,该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清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清松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势记录表、伤势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关某某病历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项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及民警潘某某、林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清松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辨认、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松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清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清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飞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李清松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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