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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源华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李源华,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源华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2月11日起,被告人李源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自己能帮他人购买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将骗取财物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李源华采取上述方式收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507635元,案发前,因被害人要求退还货款,被告人李源华共计退款人民币37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1日至19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56785元。

2.2020年2月11日至19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谢某某共计人民币206000元。期间,因被害人要求退还货款,被告人李源华将骗得的货款20000元退还被害人。

3.2020年2月12日至19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共计人民币511750元。期间,因被害人要求退还货款,被告人李源华将骗得的货款211000元退还被害人。

4. 2020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05000元。期间,因被害人要求退还货款,被告人李源华将骗得的货款27000元退还被害人。

5. 2020年2月13日至19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00元。期间,因被害人要求退还货款,被告人李源华将骗得的货款120000元退还被害人。

6. 2020年2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189100元。

7.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66000元。

8. 2020年2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0000元。

9.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6000元。

10.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00000元。

11. 2020年2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李源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7000元。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源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蒋某某、谢某某、姚某某、宋某某、葛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李源华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一份;

6.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源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源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源华羁押于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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