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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李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居民委员会**队**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花园**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易凯,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和房东委托书以及虚构债权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卞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共计人民币11.6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案发后,被害人李源未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源以每月租金人民币2400元,租期半年,付款方式押二付三,房租和押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租期从2019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的方式租赁范某某母亲马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花园**栋**单元**房,但李源从未支付过房租和押金给范某某和马某某。同日,李源在范某某和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和房东委托书骗取被害人卞某某的信任后,私下将范某某母亲马某某位于海口市**花园**栋**单元**房以每月租金人民币1800元,押金人民币3600元,租期半年,付款方式押二付六,房租和押金共计人民币14400元,租期从2019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的方式转租给卞某某,从中骗取卞某某房租和押金共计人民币14400元。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源在未征得海口市**路**小区**栋**房房东陈某某的同意,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和隐瞒房东信息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私下将陈某某位于海口市**路**小区**栋**房以每月租金人民币1800元,押金人民币3600元,租期一年,付款方式年付(即一年租金)共计人民币25200元,租期从2019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的方式转租给王某某,从中骗取王某某房租、押金人民币24600元和水电煤气预存费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30600元。

3.2020年2月24日至2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源利用被害人任某某对其的信任,虚构“黄某某”的身份并以自己与黄某某有债务纠纷为由,使用自己的手机以 “黄某某”的身份多次向任某某发送让任某某帮李源还钱的短信,共诈骗任某某人民币7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和短信记录、微信和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据、委托书、租赁合同及身份证、手机机主信息等书证、物证;

2.证人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1.6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书记员:冯 程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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