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李满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社区**委**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满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满平在武汉市洪山区长虹桥12号一私房被害人曹某某家中,撬门入室盗得其放在室内的一个LV牌手提包(无法估价),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满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满平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材料;4.对案笔录、指认照片;5.视频资料;6.被告人李满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满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满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满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满平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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