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满意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满意受邀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许某某家中喝酒,期间盗窃被告人许某某母亲卧室衣柜中现金人民币9000元,当日晚上许某某发觉后,李满意承认犯罪事实,并于其后将盗窃所得9000元现金分两次退还许某某。
2.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满意在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医院,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住院部前的一辆米黄色金彭电动车三轮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藏匿在许某某家中。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李满意盗窃所得,仍予以藏匿。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6120元。
3.2020年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李满意在徐州市铜山区吴屯村吴屯佳苑5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金彭牌全封闭式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藏匿在被告人许某某家中。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李满意盗窃所得,仍予以藏匿。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4771元。
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满意、许某某分别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满意、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6. 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满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满意于前罪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赃物仍帮助藏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张鹏
附:
1.被告人李满意现羁押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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