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滨,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乡东**村**号,捕前租住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晚至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滨伙同韩某某、张某某(二人尚未归案)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无牌照帕萨特轿车至章丘区刁镇**世家、城区**花苑、**家园、新世纪**、山水**、**花园、**小区等多个小区,以高档轿车为目标,采取破坏性手段将王某甲、焦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张某某、魏某某、高某某、刘某乙、董某某、王某乙、高某某、袁某某、万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等人的16辆轿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人民币现金37630元、价值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尾号6493)1张、价值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尾号6060)1张、价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尾号6330)1张、价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尾号1651)1张、价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尾号1652)1张、价值229.5元的东方冷库购物卡(10330034)1张、价值2200元加油卡2张、价值450元的仿HERMES(爱马仕)牌女士鞋1双、价值100元的仿PARMIGIANI男士手表1件以及玉溪香烟、皮衣、LV女式包、泸州老窖酒、苹果手机等物品。综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2609.5元。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6辆汽车被损坏价值共计14072元。(具体犯罪事实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李滨等人持所盗购物卡消费、出卖时被公安机关锁定。2019年12月12日,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民警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吴家小区某茶店将李滨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滨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滨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被告人李滨盗窃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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