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漆,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唐浩,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漆、唐浩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漆与唐浩在缅甸第二特区邦康市接取毒品后,携带毒品偷渡入境至中国孟连勐啊,当日乘坐一辆网约车前往普洱市。次日23时许,从普洱市包乘另一辆网约车(牌照号云******)运输毒品前往昆明的途中,行至国道213线普洱至宁洱12公里处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普洱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漆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801克;从唐浩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690克、透明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92.19克。本案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683.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DNA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漆、唐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李漆系主犯,应承担主要责任;唐浩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唐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1页)、起诉书13份、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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