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炳梧,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梧州市长洲区**号**幢**房(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炳梧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李炳梧驾驶车牌号码为桂D****8的宝骏730小汽车送被害人李某甲回家。途中,被告人李炳梧将车停在本市长洲区****小区往三祺城方向约500米的路边后,在违背被害人李某甲意志的情况下,在车上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炳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靖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炳梧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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