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炳雄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炳雄,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现住地九江市濂溪区八里**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炳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2时许,吸毒人员甘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李炳雄购买毒品。同日下午13时许,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濂溪区八里坡安置小区,将毒资人民币700元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李炳雄。随后李炳雄在该小区6栋1单元1楼至2楼楼梯处将大约2克毒品贩卖给甘某某。

2019年9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炳雄在濂溪区八里坡安置小区6栋1单元楼道门口被抓获。随即对李炳雄人身及住处濂溪区八里坡安置小区6栋1单元4楼左侧房间进行搜查。共查获疑似毒品5包,净重30.28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或者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炳雄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毒品取样笔录;6.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炳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炳雄向他人贩卖毒品,约32.2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炳雄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炳雄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炳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炳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爱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炳雄现羁押开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