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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焕发、陈美妹等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焕发,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玉美,女,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德才、龚春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高健,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颜彦,山东国杰(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传奋,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树伟,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则炎,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聪,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清强,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鸿健,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现住琼海市******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美妹,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孙雅,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现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昌武,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鹏,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包光铭,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译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朝维,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策,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祝亮,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4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同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丁,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戊,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乙,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琼海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焕发、陈美妹、李鹏、符玉美、符传奋、李高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清强、陈则炎、苏鸿健、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戊、孟某乙、孟某甲、唐某丙、郭某某、胡某甲、唐某丁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雅、杨策、黄昌武、黄朝维、杨某甲、包光铭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自2020年2月4日至3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4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被告人李焕发等24人全部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被告人李焕发开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至2019年3月初,被告人李焕发多次向被告人李高健、陈则炎、符传奋、吴清强、苏鸿健等人以每吨人民币(下同)5000元至7000元的价格,采用现金、转账或欠款的方式非法收购珊瑚共计178吨。其间,被告人李焕发因资金紧张,向被告人符玉美提出合伙收购珊瑚,符玉美答应后,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郑某某的银行转账给李焕发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清强雇佣被告人郭某某、胡某甲、唐某丁和胡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船前往西沙海域某未名岛礁处,猎捕了约7吨珊瑚。返回琼海后,在琼海市**码头处,被告人吴清强以每吨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焕发,得款5万元。被告人吴清强支付被告人郭某某6000元、被告人胡某甲6000元、被告人唐某丁5000元、被告人胡某乙4000元工钱。

二、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则炎雇佣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戊出海捕鱼。在西沙海域某未名岛礁处,被告人陈则炎等人猎捕了约5吨珊瑚。返回琼海后,被告人陈则炎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焕发。被告人陈则炎支付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戊各4000元工钱。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则炎雇佣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孟某甲出海捕鱼。在西沙海域某未名岛礁处,被告人陈则炎等人猎捕了约5吨珊瑚。返回琼海后,被告人陈则炎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焕发,被告人陈则炎支付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孟某甲每人4000元工钱,支付被告人唐某丙1000元工钱。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则炎雇佣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孟某乙出海捕鱼。在西沙海域某未名岛礁处,被告人陈则炎等人猎捕了约2吨珊瑚,返回琼海后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焕发,被告人陈则炎支付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孟某乙每人4000 元工钱,支付被告人唐某丙2000元工钱。

三、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李高健雇佣“老某甲”、“老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船前往西沙海域捕鱼。捕鱼期间,被告人李高健以柴油、大米等物资向越南籍人换取了5吨珊瑚。返回琼海后,被告人李高健在琼海市**码头处,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焕发,得款1万元,被告人李焕发欠其珊瑚款1.5万元,被告人李高健支付“老某甲”、“老某乙”各3000元工钱。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李高健又雇佣“老某甲”和“老某乙”出海至西沙海域附近捕鱼。捕鱼期间被告人李高健以柴油、大米等物资向越南籍人换取了8吨珊瑚。返回琼海后,被告人李高健在琼海市**码头处,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焕发,被告人李焕发欠货款4万元。

四、2019年2月21日前后,被告人苏鸿健驾驶自有船只,雇佣“老某丙”、“老某丁”、“老某戊”、“老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出海前往西沙海域某未名岛礁处猎捕珊瑚,共猎捕了4吨珊瑚,运回琼海市潭门镇以7000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焕发,被告人苏鸿健得款2万元,被告人李焕发欠其珊瑚款0.8万元。

五、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符传奋雇佣“么某甲”、“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船前往西沙海域捕鱼,期间,以柴油、淡水等物资向越南籍人收购了12吨珊瑚。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符传奋将珊瑚运至琼海市**码头处后,接着通过李某丙联系被告人符玉美,被告人符玉美与被告人李焕发沟通后,被告人李焕发以每吨7000元的价格收购该12吨珊瑚,被告人李焕发欠其珊瑚款8.4万元。

被告人李焕发向被告人吴清强、陈则炎、李高健、苏鸿健、符传奋等人收购珊瑚后,以每车100元至2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孙雅、黄昌武、李鹏、黄朝维、杨策、杨某甲等货车司机为其将购买的珊瑚运回琼海市****村委会**村。其中,被告人孙雅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1****的白色北京牌普通货车、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B****的白色北京牌普通货车,被告人黄昌武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1****的白色江淮牌轻型货车,被告人黄朝维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P****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货车,被告人李鹏、杨策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1****的白色时风牌小型普通货车,将被告人李焕发收购的珊瑚从琼海市****岛处或琼海市****村处,运至琼海市****加油站过磅称重,再运至琼海市****村委会**村公庙操场处、李焕发家附近及李某甲家前水泥路处堆放。

非法收购珊瑚后,被告人李焕发让其妻子被告人陈美妹组织村里的杨某乙、黄某丙、杨某丁、吴某某等工人搬运、打包,以每吨8500元至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青岛某某公司、张海明、王刚、刘招兵、左仁明(均另案处理)等,并联系被告人包光铭驾驶集装箱货车运输到海口港装船通过海运运输出岛。被告人包光铭在明知被告人李焕发所运输货物为珊瑚的情况下,为被告人李焕发联系、驾驶集装箱货车并预定船务公司货运,将珊瑚从琼海市**镇运至海口港,再由货船将珊瑚运至山东青岛、山东日照、河北秦皇岛等地。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包光铭为被告人李焕发联系四个集装箱非法运输珊瑚,共计约30吨。

经鉴定,被告人李焕发被扣押的珊瑚全都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andⅢ》附录Ⅱ珊瑚纲中的石珊瑚目中的杯形珊瑚和石芝珊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称量,所扣押珊瑚总重量为143048公斤,经价格认证,总价值为17165760元。

另查明:2019年5月11日至8月17日,被告人李焕发、陈美妹、李鹏、吴清强、符传奋、符玉美、孙雅、杨策、杨某甲、黄朝维、陈则炎、包光铭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2019年5月15日至6月25日,被告人黄昌武、李高健、苏鸿健、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戊、孟某乙、孟某甲、郭某某、胡某甲、唐某丁先后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珊瑚一批、船只4艘、货车5部、手机17部等(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称重计量单记账联及暂扣调运珊瑚记录表、银行帐户交易明细、会议纪要、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李某乙、黄某甲、冯某乙、杨某丙、丁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黄某乙、冯某丙、杨某乙、黄某丙、杨某丁、吴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尹某某、李某丙、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徐风涛、宋文政、王新萍、刘招兵、左仁明、张海明、梅某某、葛某某、李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焕发、符玉美、李高健、符传奋、陈则炎、吴清强、苏鸿健、陈美妹、孙雅、黄昌武、李鹏、包光铭、黄朝维、杨策、杨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郭某某、胡某甲、唐某丁、唐某戊、孟某甲、孟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珊瑚样品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焕发、符玉美、李高健、符传奋、陈则炎、吴清强、苏鸿健、陈美妹、孙雅、黄昌武、李鹏、包光铭、黄朝维、杨策、杨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郭某某、胡某甲、唐某丁、唐某戊、孟某甲、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焕发、陈美妹、孙雅、黄昌武、李鹏、包光铭、黄朝维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符玉美、李高健、符传奋、杨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则炎、吴清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郭某某、胡某甲、唐某丁、唐某戊、孟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苏鸿健、孟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焕发、符玉美、李高健、符传奋、陈则炎、吴清强、苏鸿健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美妹、孙雅、黄昌武、李鹏、包光铭、黄朝维、杨策、杨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郭某某、胡某甲、唐某丁、唐某戊、孟某甲、孟某乙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坤国

书记员:杜丽萍

2020年4月15

附:1.被告人李焕发、李高健、符传奋、陈则炎、吴清强、苏鸿健、李鹏、包光铭、唐某甲、唐某乙、郭某某、胡某甲、唐某丁、唐某戊、孟某甲、孟某乙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美妹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符玉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0601****;孙雅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676****;黄昌武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361****;黄朝维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85****;杨策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91****;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27****;唐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4份。

5.《证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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