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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住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楼东户。1996年因盗窃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4月14日减余刑释放;2013年8月6日因盗窃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12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刑事拘留,当日变更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爬墙进入青州市**镇**村高某某家中,窃取其古钱币60枚、现金500元等财物。案发后追回古钱币30枚退还高某某。

2、2019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爬墙进入青州市**镇*楼村董某某家中,窃取其现金600多元及手镯、项链等物品。

3、2019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爬墙进入青州市**街办**村张某某家中,窃取其建国70周年纪念币100枚,价值1000元。案发后追回8枚纪念币退还张某某。

4、2020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爬墙进入淄博市临淄区**镇*8村刘某某家,窃取其家中华为畅享9一部。案发后追回退还刘某某。

5、2020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爬墙进入淄博市临淄区**镇**村李某某家中,窃取其家中现金295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15日,经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古钱币30枚价格为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查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返还清单等;2.被害人高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振国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振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阳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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