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1********,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载孙善进),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魏怀路自南向北行至杨郢路段时撞到前方蒲某某停放的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李某某、孙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1150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宇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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