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李然,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汉族,四川彭州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镇**村**组**号。2015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8月因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犯被告人李然在获取受害人黎某某的手机及手机锁屏密码后,猜出被害人的支付宝密码并在彭州市天彭镇华亿超市,盗刷被害人支付宝花呗中的现金7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被告人李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 岩 柏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然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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