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照能,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居住万宁市**镇**居委会**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秦瑞,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照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3日,万宁市政府征用**镇**村委会**村民小组4.0亩地后,挂牌拍卖。**海南分公司竞拍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万宁市**站。**站建设工程由屯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王某某为承建方负责人。
2017年7、8月份,**站在开工建设期间,被告人李照能以施工过程中破坏到其家祖坟,伤了风水,事情还没处理不能施工为由,殴打施工工人,阻挠施工,迫使工程停工。在**站施工期间,李某甲(李照能伯父,已判决)也到工地,同样以施工破坏了其家的坟墓,伤了风水,事情还没处理不能施工为由,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阻挠施工,施工方工人将铁皮围住工地,将工地与李某甲家的坟墓隔开,李某甲到工地企图扒开铁皮,并在铁皮上用红漆写“拆除立在坟墓上的四块铁皮”。
承建方负责人王某某为了工程能够顺利施工,通过陈某甲联系李某甲,被迫支付11万元作为补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李某乙、蔡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照能及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照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甲采用威胁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照能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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