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区**庄行政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皖K*****号**牌小型面包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镇**庄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郝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郝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17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郝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死者郝某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郝某某家属36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凡某某、刘某某、孙某某 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县**区**庄行政村**楼**村**号,电话1517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2页、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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