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李燕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委会**村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逮捕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燕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0月8日晚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与闵书伟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吴家湾华诚酒店对面嫖娼,与卖淫女发生口角,卖淫女跑进旁边被害人苗某某开设的小卖铺内,李某某、蒋某某和苗某某发生矛盾并抓打,后李某某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李燕成来帮忙,李燕成邀约了五六个人手持钢管到吴家湾与李某某、蒋某某汇合,对苗某某进行追打,此时在楼上玩耍的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看见李燕成后,主动与李燕成打招呼并下楼帮忙,苗某某在被砍伤手指和背部之后逃往医院并报警。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二、2007年2月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燕成、王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办事处东安坡路口一粉馆吃粉时,与被害人聂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后抓打,小超超、小国庆等人将李燕成、王某某从粉馆打跑出来往惠泉路卫校方向跑,李燕成和王某某跑出后找到钢管又回来找聂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工商银行门口追上聂某某后将聂某某打伤。经毕节崇尚司法鉴定所鉴定:1.聂某某钝性外力伤致右肾包膜下出血,须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2.聂某某钝性外力伤致面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长度6.0cm以上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闵某某、燕某某、聂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燕成、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李燕成、王某某堵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燕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徐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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