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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燕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李燕,女,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幢**单元**楼**号。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燕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燕在绵阳市涪城区兴达街兴力大广场下面衣博汇服装批发城,趁豆某某(女,27岁,本案被害人)不备之机,盗走其随身携带挎包内价值1863元的vivo牌X9plus手机一部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燕在成都女子监狱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李燕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燕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彪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燕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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