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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爱军贩卖毒品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爱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2017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爱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爱军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滕某某(另案处理)300元毒品。

2、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李爱军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滕某某300元毒品。

3、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爱军以388.88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樊某某毒品。

4、2019年11月18日,吸毒人员应某某联系滕某某想购买400元毒品,滕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李爱军,按约定在南昌市高新区火炬二路派酒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从李爱军处购买了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后滕某某将毒品给了应某某。

5、2019年11月25日,滕某某收取应超300元毒资,滕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李爱军,按约定在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加油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从李爱军处购买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滕某某并将毒品给了应某某,后二人共同吸食。

6、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爱军在南昌市高新区派酒店附近卖给樊某某500元毒品。

7、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爱军在南昌市高新区派酒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樊某某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8、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爱军在南昌市高新区北沥徐家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应某某少量冰毒。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爱军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爱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军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爱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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