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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爱堂、苏晓龙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李爱堂,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派出所住东营市东营区**广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晓龙(曾用名苏明卓),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派出所,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派出所,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爱堂、苏晓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爱堂、苏晓龙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到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盗窃茅台酒30箱。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11400元。

2.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李爱堂、苏晓龙先后到东营区**小区等地盗窃金币、银币等物品,后交由被告人董某某销赃,获利人民币49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堂、苏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1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496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爱堂、苏晓龙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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