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425号
被告人郑建,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7********,汉族,中专文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五台县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2016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当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爱红,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3********,汉族,小学肄业,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蓟县**镇**村**排**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2015年12月24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止)。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建、李爱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8日,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200万,股东为被告人郑建及刘蓟伟(兼任法人代表,另案处理),注册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大厦****,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汽车租赁;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登记代理;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5年1月4日,该公司增资至5000万。被告人郑建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等事务,被告人李爱红担任甲*,后担任乙*,负责公司运营。在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李爱红、郑建以经营支付宝业务项目为名,以高息为诱饵,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散发传单理财为手段,承诺定期返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到2015年8月间,被告人郑建、李爱红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0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2、书证、物证: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资人与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据等材料,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郑建、李爱红身份材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被告人郑建、李爱红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李爱红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02.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铁石
2016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建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李爱红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十六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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