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爱美,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均为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2006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爱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李爱美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318号儿童医院门口,乘被害人梁某某不备之机,扒窃梁某某放于身后背包内的苹果牌iphone7移动电话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3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爱美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在其家中缴获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手机SIM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SIM卡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爱美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爱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爱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爱美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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