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爽,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街**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
**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爽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华府妇儿医院等地,冒充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北京户口为由,骗取王某甲(女,36岁,河北省人)71万余元。
后被告人李爽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水单、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对李爽的手机恢复鉴定;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爽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2份。
5.随案移送:苹果手机1部。
6.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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