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爽,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东区**排**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爽从宝坻区**汽车租赁行租赁牌照号为辽C****1号别克牌GL8型商务车,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债务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6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爽从宝坻区**汽车租赁行租赁牌照号为辽B****0号宝马牌523Li型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借款利息及赌博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3300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爽从宝坻区**汽车租赁行租赁牌照号为辽B****8号丰田牌锐志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借款利息及赌博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爽从宝坻区**汽车租赁行租赁牌照号为辽B****3号奥迪牌A4L型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000元。
案发前,被骗辽B****3号奥迪牌A4L型轿车、辽B****8号丰田牌锐志轿车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骗辽C****1号别克GL8型商务车、辽B****0号宝马牌523Li型轿车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李爽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汽车等物证。
2、 借条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害人田某某等人陈述。
5、 被告人李爽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凯
检察官助理:任丽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爽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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